冲击电压试验的试验程序与试品性质有关。由有关规定应采用哪一种程序。在程序A、B和C中,施加到试品上的电压仅仅是规定的耐受值,而在程序D中,必须施加几个电压等级。 注:不同程序的“试验目的”不同,但对绝缘配合(GB311.1)来讲,假定试验结果是相同的,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A 冲击电压发生器对试品施加3次具有规定波形和极性的耐受电压。如果按有关技术**规定的检测方法未发现损坏,则认为通过试验。注:这种程序推荐用于非自恢复绝缘。武汉市合众电气冲击电压发生器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B 冲击电压发生器对试品施加15次具有规定波形和极性的耐受电压,如果在自恢复绝缘上发生不**过2次破坏性放电,且按有关技术**规定的检测方法确定非自恢复绝缘上无损伤,则认为通过试验。除非另有规定,试验程序应按如下规定进行: 1)冲击次数至少15次; 2)非自恢复绝缘上不应出现破坏性放电;如不能证实,可通过在最后一次破坏性放电后连续施加3次冲击耐受来确认; 3)破坏性放电的次数不应**过2次(此次数是指从*1次施加冲击至最后1次施加冲击的合计破坏性放电次数,且仅发生在自恢复绝缘上); 4)如果在*13次全*15次冲击中发生1次破坏性放电,则在放电发生后连续追加3次冲击(总冲击次数较多18次)。如果在追加的3次冲击中没有再发生破坏性放电,则认为试品通过试验。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C 冲击电压发生器对试品施加3次具有规定波形和极性的耐受电压,如果没有发生破坏性放电,则认为通过试验;如果发生破坏放电**过1次,则试品未通过试验;如果仅在自恢复绝缘上发生1次破坏性放电,则再加9次冲击,如再无破坏性放电发生,则试验通过。 如果在试验期间按有关技术**规定的检测方法发现非自恢复绝缘部分有任何损坏,则试品未通过试验。 耐受电压试验程序D 自恢复绝缘的10%冲击破坏性放电电压U10由附录A阐述的统计试验程序估算。 这些试验方法允许直接估算U1o和U50或者间接估算U10。 对于后一种情况, U10可由以下关系式从Uso导出:U50(1-1.3s') 有关规定破坏性放电电压的标准偏差s的假定值,对于不包含任何其他绝缘的空气绝缘干试验的标准偏差标幺值取s'=0.03。 如果Ul0不低于规定的冲击耐受电压值,则满足试验要求。